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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案件:现任老婆不让前妻女儿住到房屋里,重点在于法律依据

   日期:2024-09-04     来源:www.dpnrrd.com    浏览:387    评论:0    
核心提示:北京海淀区法院宣判首例居住权案件王迪系王家和(化名)与李芳(化名)所育之女,王家和与李芳早年离婚,王迪随王家和一同生活在涉案房子内。后王家和与张杨(化名)再婚,王迪称张杨不让其在涉案房子内居住,故起诉确认对涉案房子享有居住权。

北京海淀区法院宣判首例居住权案件

王迪系王家和(化名)与李芳(化名)所育之女,王家和与李芳早年离婚,王迪随王家和一同生活在涉案房子内。后王家和与张杨(化名)再婚,王迪称张杨不让其在涉案房子内居住,故起诉确认对涉案房子享有居住权。

案情介绍

王迪诉称,我是王家和与李芳的女儿。王家和与李芳早年离婚,双方协议王迪由王家和抚养,涉案房子归王家和所有,王家和承诺王迪可随他一同生活在涉案房子内。后王家和与张杨再婚,结婚以后,张杨将王迪赶出家门,不让其居住在涉案房子内。为维护合法权益,王迪诉至法院,需要确认对涉案房子享有居住权。


王家和辩称,我与前妻离婚时约定王迪归我抚养,所以前妻才赞同涉案房子归我所有,我还保证王迪可以在海淀上学,可以在涉案房子中居住。2008年,涉案房子产权进行了变更,增加了张杨为房子共有权人,我与张杨各占50%的份额。我觉得王迪对涉案房子有居住权,赞同王迪的诉讼请求。


张杨辩称,不认可王迪的全部请求。王迪对涉案房子不享有任何权利,涉案房子是王家和与我按份共有,各占50%份额。涉案房子未设置任何用益物权,依据物权法定的原则,王迪倡导居住权无任何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觉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民法典实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讲解没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概念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关于居住权,《民法典》实行前的法律未有有关规定,本案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本案中,王迪依据王家和与李芳签订的离婚协议及王家和单方书写的承诺倡导对涉案房子享有居住权。


第一,王家和与案外人李芳之间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王迪由王家和抚养,涉案房子归王家和所有,王家和与案外人李芳分割房子时未为王迪设立相应权利。


第二,王家和单方承诺王迪可在涉案房子中居住,该承诺是王家和作为王迪监护人应履行的监护义务,而非法律意义上的居住权。


第三,王家和与张杨再结婚以后对涉案房子进行了产权变更,王迪与现房子所有权人王家和、张杨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亦未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基于以上论述,法院觉得,现王迪作为成年人需要确认对涉案房子享有居住权,无权利基础,其倡导既不具备《民法典》实行前的有关法律依据,亦不符合《民法典》中关于居住权的规定,故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国内《民法典》实行以前未有居住权有关法律规定,2024年1月1日开始推行的《民法典》对此进行了规定。《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别人的住宅享有占有、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使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含下列条约:

(一)当事人的名字或名字和住所。

(二)住宅的地方。

(三)居住的条件和需要。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办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依据上述规定,设立居住权不只需居住权人与所有权人订立书面合同,就居住权事宜进行明确约定,而且还需要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另,《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以遗嘱方法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居住权章节的有关规定。所以,居住权既能够通过书面合同方法设立也可通过遗嘱设立。

 
标签: 婚姻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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