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rtant;"="">爱人之间都会对彼此作出承诺
portant;"="">来表现对他们的爱意或者忠贞
portant;"="">现在,除去许下诺言
portant;"="">不少人还会选择签订“忠诚协议”
portant;"="">以此来达到保持巩固感情的方法
portant;"="">那样,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是不是能得以达成呢?
实务案例
portant;"="">2024年,郑某(女)和袁某(男)登记结婚,结婚以后未生育子女。2024年,两人签署《婚姻财产协议》,约定以后双方因婚外情、与别人同居、家庭暴力或有关系暧昧的异性朋友,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过错方应一次性赔偿他们50万元,夫妻一同财产平均分割。
portant;"="">2024年某晚,袁某与婚外异性在一酒店有住宿记录。
portant;"="">郑某以袁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异性多次维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依据《婚姻财产协议》袁某向其支付50万元的损害赔偿金。
portant;"="">诉讼中,袁某表示赞同离婚,但其并没有过错,不认可支付50万元损害赔偿金,其作为一名货车司机,巨额经济赔偿已远超其支付能力,且《婚姻财产协议》的部分条约涉及限制离婚自由,该部分条约应属无效。
portant;"="">广州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判决:郑某和袁某解除婚姻关系;袁某支付郑某赔偿金5万元。一审判决后,郑某和袁某均提起上诉。
portant;"="">广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法院裁判理由
portant;"="">本案中,郑某、袁某在婚内自主签署的《婚姻财产协议》中的约定内容,是对夫妻之间互相负有忠实义务的约定,是对婚姻法第四条的具化。该“忠实条约”事实上是对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一种约定,对双方均具备约束力。该约定内容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没限制一方婚姻人身自由,不损害别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可撤销的情形,是有效民事法律行为,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对此予以认定。
portant;"="">现虽无直接证据证明袁某与别人发生性行为,但结合本案状况、袁某的陈述,不可以排除普通人的合理怀疑,故应认定袁某违反了《婚姻财产协议》约定的夫妻忠诚义务。考虑袁某是货车司机,收入一般,故协议中约定50万元的赔偿数额不符合其实质经济状况,明显偏高,显失公平,故法院依据袁某的经济收入、平时消费水平及承受能力,结合当地生活质量,酌定袁某向郑某支付赔偿金5万元。
portant;"="">法院判决准予郑某与袁某解除婚姻关系,袁某支付郑某赔偿金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