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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爸爸妈妈有权需要继子女提供住房保障吗?

   日期:2024-09-01     来源:www.rsssln.com    浏览:440    评论:0    
核心提示:当今社会,伴随婚恋自由观的普及和追求自我意识的增强,再婚重组家庭明显增多,且家庭关系较之普通家庭愈加复杂。继子女在其生爸爸妈妈死亡后,因与继爸爸妈妈无血亲关系,来往降低后家庭矛盾易因财产利益分配激化。

当今社会,伴随婚恋自由观的普及和追求自我意识的增强,再婚重组家庭明显增多,且家庭关系较之普通家庭愈加复杂。继子女在其生爸爸妈妈死亡后,因与继爸爸妈妈无血亲关系,来往降低后家庭矛盾易因财产利益分配激化。在双方关系闹僵后,继子女不想赡养继爸爸妈妈,甚至需要其搬离老人赠与子女的房子,使老人陷入“无屋可居”的困局。

那样,继爸爸妈妈在有亲子女的首要条件下,有权需要继子女提供住房、履行其赡养义务吗?


携带这个问题,大家来看一个案例吧



【案情介绍】


原告张某与案外人李某某系再婚,两人结婚以前均育有一个子女,被告李某系案外人李某某再结婚以前生育的子女,案外人赵某系原告张某再结婚以前生育的子女,双方再结婚以后未生育其他子女。


2001年,李某某在婚内与房产经营公司签订了《重庆公有房子住宅租约》,约定由李某某承租坐落于原重庆江北区某房子。


2007年9月,李某某提交一份申请至重庆某房产经营公司,该《申请》载明:兹有某公房承租人李某某,因身体缘由自愿不再承租该套公房,由女儿李某继续承租该套公房。同日,李某与重庆某拆迁公司就该房子拆迁补偿事宜达成共识,李某获得一套坐落于重庆江北区某地的拆迁安置房子(系涉讼房子),该房子的产权于2024年4月24日登记在李某名下。


另查明,原告张某系退休职工,每月领取退休金额近3000元。原告张某觉得被告李某应当对其履行赡养义务,遂起诉至重庆江北法院,需要登记在李某名下坐落于重庆江北某房子继续由张某居住。




【裁判结果】


重庆江北法院经审理觉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


因为涉案房子系李某爸爸李某某在结婚以后承租的公房,随后该房子拆迁并将拆迁安置房子登记在李某名下,且房子装修后由李某某与张某一同居住,且张某无其他房地产登记在其名下,涉案房子系其唯一住房。李某辩称,张某的儿子可以为其提供住房保障,但法院综合考虑该房历史由来、李某居住状况与其儿子赵某的居住情况,判决支持张某的这一诉请。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孝文化既是中华出色传统文化中要紧组成部分,也是践行社会核心价值观的基础。正所谓家是最小国,国是最大伙,爱家才会爱国,社会文明的提高凝聚在司法个案中。


在本案中,涉讼房子是继爸爸妈妈自住房子安置拆迁还房,后赠与继子女,对于继爸爸妈妈赠与的房子,在其不选择解除或者撤销赠与合同的首要条件下,判决继续让老年人居住在该房内不但对老年人住房需要的保障,更系法院通过裁判驳斥以德报怨、背信弃义的行为,引发当事人的自省从而对其以后的生活方法有所引导,进而起到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公平、和谐、文明、友善理念之功用。


目前,国内正处于人口加速老龄化、人均财富水平逐步提升的年代背景中,通过司法方法树立和强化尊老、爱老、敬老意识,不止是社会价值观引导,也是向社会传递一份正能量,引导社会公众重温道德、回归理性。

 
标签: 婚姻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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