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池一女子为谋取钱财,居然以婚恋为由,和儿子一块合伙骗取他们信赖,再编造种种理由趁机诈骗他们财物。日前,神池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该起案件,被告人高某和张某犯诈骗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案情回放
2024年11月底,被告人高某经人介绍与神池人刘某相亲,约定见面后,高某与其子张某一块见了刘某,见面后高某谎称被告人张某是其侄子,其为张某二妈,饭后,张某向高某要路费,刘某给了张某400元,后高某与刘某一块回小井沟村生活。获得刘某的信赖后,便以在大同租房时欠其他人房租为由向刘某要走5500元,之后便离开刘某,后没办法联系到高某。2024年12月11日上午,高某在神池县火车站附近结识了神池县东湖乡段笏咀村刘某保,谎称赞同与白某过日子,用同样的方法领着其子张某谎称其侄子,与白某见面后便以在五寨县办地基的事向白某索要人民币3500元,白某领着高某母子去他妹妹家拿了3500元,给了张某,张某走后,白某又给了高某1500元(要回),并花2500元买了一部手机(要回),白某领着高某在美容美发店染发时,被提前得到消息的刘某报警,被告人高某被当场抓获。综上,高某和张某诈骗金额为9400元人民币。
另查明,2024年6月11日,被告人高某、张某及其亲属将所获钱物如数退还被害人刘某和白某,鉴于高某年事已高,张某年龄尚轻,不懂法律,又是初犯,被害人刘某、白某对其行为予以充分的谅解,请求法院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神池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觉得
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别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案发后,被告人高某、张某退还受害人刘某、白某钱物,被告人高某、张某自愿认罪,悔罪,如实供述我们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官寄语
婚姻是生活大事,不少人为了可以找到如意伴侣,不惜花费重金,但也总是成为骗子的诈骗对象。在此类情感类诈骗中,骗子们常常虚构我们的身份,在极短期内与被害人打造信赖关系,抓住被害人急切需要恋爱结婚的心理,虚构各种事实,通过少量多次的方法骗取受害人的钱财。在此,法官提醒大伙,和他们恋爱时,必须要小心,不要轻信陌生人;与他们见面时,手机、钱包等物品要贴身存放;假如涉及恋爱、买卖、财产等事宜,更要格外小心,以防人身和财物遭受非必须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