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田某和罗某某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结婚以后田某创办了一家小公司。因为老公工作繁忙,罗某某离职在家照顾老公和孩子,承担所有家务,成为了一名全职太太。2024年初,罗某某发现田某出轨,愤然提出离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其与田某的婚姻关系,婚生子女由女方抚养,由田某支付孩子抚养费,同时需要分割夫妻一同财产。
因为罗某某在家做全职太太,平常一心管家没过问田某资产情况,根本不了解田某名下有多少资产。后在律师的帮忙下,向人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调取了田某名下的资产,包含名下房子、汽车、银行存款、商业保险、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股票、基金、公司等有关的证据。经过最后落实,发现田某名下有四套住房,两套营业房,一辆奥迪小轿车和一辆丰田SUV,存款200多万元,购买投资理财保险 100 多万元,还有股票若干且均登记在他的名下。
那样,这类财产怎么样分割呢?
罗某某觉得上述资产是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是夫妻一同财产,需要平均分割。田某则觉得,房子等财产虽然是结婚以后购买,但用自己结婚以前投资的收益与公司经营所得购买。罗某某离职在家,没创造任何收入,所有些家用均是田某提供,家里所有财产均是自己一个人辛苦奋斗挣来的。考虑到离结婚以后罗某某无业且没收入,从道德义务角度出发,想给罗某某一套面积较小的房子,其他财产罗某某无权分配。
那样,田某名下的资产是不是是夫妻一同财产?民法典给出答案:均是夫妻一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一同所有:(一)薪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常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一同所有些财产。夫妻对一同所有些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
律师提醒:本案中,被告田某与原告罗某某结结婚以后并没书面约定财产的所有方法,根据法律的规定,结婚以后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与该收益购置的财产是夫妻一同财产。因此,结婚以前应当有明确约定并使用书面形式。《民法典》第1065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与结婚以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一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一同所有。约定应当使用书面形式。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