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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制婚姻,法律上认同吗?

   日期:2024-09-05     来源:www.yipinnv.com    浏览:430    评论:0    
核心提示:经济上相对独立的“AA”制婚姻模式,使得夫妻双方对他们的财务情况并不完全知道,在这样的情况下夫妻一方对外举债到期不可以偿还,另一方是不是应当一同分担债务呢?1、案例索引白领夫妻约定财产“AA”制第三人不知情夫妻一同偿还八零后夫妻小丽和王海结

经济上相对独立的“AA”制婚姻模式,使得夫妻双方对他们的财务情况并不完全知道,在这样的情况下夫妻一方对外举债到期不可以偿还,另一方是不是应当一同分担债务呢?

AA制婚姻,法律上认同吗?

1、案例索引

白领夫妻约定财产“AA”制
第三人不知情夫妻一同偿还
八零后夫妻小丽和王海结结婚以前,在双方爸爸妈妈的见证下签订了一份“财产AA制协议”,约定双方财产归各自所有,经济分别独立,各自的债务由个人偿还,互不干预。
2024年,小丽离职自己独立创业,由于门店经营需要以个人名义向一位好友李强借款20万元,约定一年将来还清。后因经营不善,小丽没办法按期归还借款,李强无奈将小丽和王海一块诉至法院需要夫妻二人偿还20万元借款。
在庭审中,王海以自己和小丽“财产AA制”为由进行答辩,觉得这20万元是以小丽个人名义借的,是其个人债务,不是夫妻一同债务,因此不认可偿还。
对于王海的答辩建议,小丽表示认同,承认这是自己一个人的债务,应该由自己一个人承担。
但同时,小丽也认同自己在借款时并没向李强说自己和王海夫妻之间实行“财产AA制”,李强不知情。
2、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觉得,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倡导权利的,应当按夫妻一同债务处置;但夫妻一方可以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可以证明是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小丽和王海虽然约定双方财产AA制,但李强作为第三人是不知情的,所以这笔债务是夫妻一同债务,由小丽和王海一同偿还。
3、法官说法
依据国内《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之间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与结婚以前财产所有些方法,这种约定对双方具备约束力。
但,该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些,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了解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些财产清偿。”
所以,该案中小丽和王海之间有关“财产AA制”的约定,对他们夫妻二人是有效的。
但,夫妻之间有关财产的约定能否对抗第三人特别是债权人?“第三人是不是了解”是重点。
在现实日常,对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进行约定,在夫或妻一方对外负有债务时,债权人是非常难了解的。
在此状况下,第三人是不是明知,应当由夫或妻了解、了解地告知第三人。是不是已告知,也应当由夫或妻承担举证责任,不然就不可以以有约定为由而对抗第三人。
 
标签: 婚姻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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